4006-121-311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6-11 06: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环保部令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9年度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并督促其在此信息公开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将评估验收所需费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部门预算。
三、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于11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包含近三年应实施强审企业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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